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18:22:08 296 人看过

贿赂犯罪的构成离不开贿赂本身,而贿赂必然是能满足受贿人需要的某种利益。但是,何种利益才能作为贿赂,即贿赂的犯罪对象是什么,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部门中存在着分歧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财物说,认为贿赂就是行贿人用来收买受贿人的金钱及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说,认为作为贿赂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与财产紧密联系的有关权益。

一、免费旅游受贿其数额认定

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人给予的免费旅游,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被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表面上,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收受当事人的具体财物,但这只不过是把赤裸裸的钞票换成了旅游花销,与收受财物形式不同但实质一样。

《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旅游费用本质上属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由于人们普遍认为请旅游是一种休闲,若是再带上考察学习与红色教育的面具,则更名正言顺,具有欺骗性。其实,这种旅游贿赂就是一种金钱贿赂,仅仅是方式不同而已。

接受免费旅游具体可以表现为行为人接受请托人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到外地或者国(境)外旅游,全部费用由请托人支付;行为人自己或者带领家人参加旅行团,费用由请托人负担。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都不直接从请托人手中直接取得金钱。但是,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其所获得的利益可以用金钱计价,受贿数额可以准确认定,与直接接受现金贿赂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实践中,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免费旅游的受贿案件,应特别注意免费旅游违纪数额的认定。有人认为,旅游是到异地包括国外进行游览观光、购物、度假、住宿,会产生在途费用(如乘坐火车、飞机、汽车的路费)、食宿费、景点费以及导游费、购物支出等费用,去国外旅游的还包括签证、护照办理的手续费等,一般说来这些费用较高。

在接受免费旅游的情况下,这些本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都是由请托人负担的,行为人不支出费用。行为人接受免费旅游,在实质上与行为人接受与旅游等值的金钱是一致的。因此,请托人为行为人支付的费用,就是行为人受贿违纪的数额。

认定为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还应作出以下几方面的界定:

1、请托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受贿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将受贿违纪数额全额认定。

2、在请托人陪同受贿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受贿人在旅游中的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

二、多少钱算受贿

实践中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量收受他人贿赂,既不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作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甚至主观上根本没有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它同样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声誉,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中受贿罪中这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增设,就使一大批受贿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从而使这些行为不受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同时,受贿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表示或客观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查明,这也给那些收受贿赂的人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提供了各种各样可能的借口,从而可以逃避刑法的制裁。正如有法学专家所指出的,这种立法给人们传递的信息并不是刑法要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即受贿行为本身,而只是禁止收受了贿赂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就有意无意地培养了一批拿人钱财不为人办事的流氓官员。

再者,在受贿罪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则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一个索贿行为在定罪和量刑中都成了从重处罚的要素,有违一行为不二评价的法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求,仅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则既可以严惩索贿行为,又能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的困难。

我国已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贿赂犯罪。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我们要按照条约必守的原则,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样一来,既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便于司法适用,收钱没办事不该算受贿的奇谈怪论也自然会没有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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