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视居住异地如何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0:20:49 236 人看过

监视居住异地的执行方法是把该犯罪嫌疑人看押在公安机关所指定的场所,接受讯问,并指派专门人员进行24小时监视。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监视居住很少会异地执行,但公安机关在对某些跨地区作案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一些非本地的犯罪嫌疑人在其被抓获以后,出于办案的方便及审查的快捷等因素的考虑,一些基层刑侦部门往往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检察院对公安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专门调查活动的监督。

专门调查是指本法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等。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专门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具体包括这些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是否遵守本法关于回避及有关程序、手续等方面的规定等。

例如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讯问是否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参加讯问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是否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是否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进行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是否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能力阅读的,是否向他宣读;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行为;是否有污辱当事人人格,以及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等。

2、对公安机关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的监督。

这些强制性方法包括强制扣押、强制检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等。

3、对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监督。

为了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往往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公安机关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活动,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4、对公安机关预审活动的监督。

预审,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预审是侦查的重要阶段,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预审活动理应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5、对办案期限的监督。

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处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等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是否遵守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也在侦查监督的范围之内。

6、立案、撤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对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进行监督。

二、监视居住的时间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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