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具备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2、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3、具备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4、具备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5、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
6、具备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二、办理材料
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交,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并标注名称
提交A4纸,并标注名称。
规划总平面图必须具备规划审批章,复印件1比1大小,证明文件验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工地回填类无须提供,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土地使用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房地产权证》或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核发的文件,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书提交原件,身份证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提交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证明文件验正本,提交复印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A4纸,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新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不计入承诺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城综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城综局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城综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城综局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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