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罚金吗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是捕捞者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的相关法规,在禁止捕捞区域内、禁止捕捞时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如使用比最小网目尺寸还要小的网具)和方式(如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对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在海洋水域内,捕捞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规,在我国禁止捕捞区域内、禁止捕捞时期或使用了捕捞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如果涉嫌情节严重的话,一般处罚就是在3年以内的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还有就可以交纳罚金。
如果是捕捞单位进行非法捕捞并且情节严重的,会对单位处以一定的罚金,并对单位内的主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捕捞者在海洋水域,在禁止捕捞区域或时期内,使用禁止捕捞工具和方式进行捕捞的,出现下列情形,皆属于情节严重:
一、捕捞者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达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超过十万元的,则属“情节严重”;
二、捕捞者违法捕捞具有一定重要性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以及环卵亲体重量超过两千公斤或者价值达两万元以上的,则属“情节严重”;
三、捕捞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捕捞水产品重量超过两千公斤或者价值达两万元以上的,则属“情节严重”;
四、捕捞者在我国禁止捕捞的区域内使用禁止捕捞工具或者方式进行捕捞的,则属“情节严重”;
五、捕捞者在我国禁止捕捞的时期仍然使用禁止捕捞工具或者方式进行捕捞的,则属“情节严重”;
六、捕捞者在公海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则属“情节严重”
七、其他的应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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