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需要实行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人员,都应当回避。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如果与招聘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需要实行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 国 企 招 聘 回 避 制 度 】
国企招聘回避制度是指在国企招聘过程中,相关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或者干涉招聘活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招聘过程中的利益输送和关系户现象,保障招聘的公平、公正、公开。
从法律角度来看,国企招聘回避制度是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职工的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同时,《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的约定,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国企招聘回避制度属于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企招聘回避制度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第二条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
(一)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驻鲁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省及市、县(市、区)政府开办的企业性质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坚持面向市场、企业自主用工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实行招聘方案网上统一发布。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招聘信息发布和考试时间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对性别、户籍、学历、毕业院校等进行限制。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于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就业网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定期通报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情况。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招聘派遣制员工的,要依法规范管理使用,与本单位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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