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诉讼的概念与提起确权诉讼的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24:05 83 人看过

在民事诉讼中,把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没有确权诉讼的概念。作为《民诉法》的特别法《海诉法》独创了确权诉讼这一概念。从《海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可见:确权诉讼是债权人在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根据《海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并且提供的有关债权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具有证明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时,海事法院对债权人的受偿申请在进行债权登记后,对其债权是否真实,以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债权登记为前提,以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给付之诉;

(2)必须存在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或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的条件;

(3)审判机关只能是海事法院;

(4)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有观点认为确权诉讼是一种确认之诉,实际上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决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4)确认之诉一般只能由法院以判决确认,而不能以调解确认;

(5)当事人对一审的确认结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实行两审终审从确权诉讼与确认之诉的各自特征可以看出,确权诉讼并不是确认之诉,在诉的性质上它仍然是给付之诉。确权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该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这是确权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最大的区别,《海诉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缩短海事确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加速船舶拍卖价款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综合《海诉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可以将提起确权诉讼程序的前提和要件概括为以下几点:

1、确权诉讼程序适用于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登记和受偿程序;

2、债权人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或者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在公告期间申请登记;

3、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时提供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债权证据。

笔者认为,符合以上要件的,就应当适用确权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不符合以上要件的,就不能适用该程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6: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诉讼离婚权的确立
    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因不能就离婚或离婚后的、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的离婚制度。为充分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并奉行自由离婚主义,因而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可在存续期间提出离婚诉讼。论其是否有过错,在离婚诉讼的请求权上双方是平等的。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
    2023-08-13
    304人看过
  • 股权确认诉讼的管辖权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决定法院管辖的权利,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在书面合同中,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双方在管辖法院有协议且协议有效的,适用协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被告的所在地并不含糊。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应当为标的公司的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到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为管辖地是国际惯例
    2023-05-02
    79人看过
  • 房屋确权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
    一、房屋确权诉讼标的额与诉讼费有关系吗?标的额与诉讼费是有关系的;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_100元。二、购房者举证时须注意什么?购房者遇到房屋差价纠纷,如果想寻求法院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举证时需要注意:(一)房屋确权的证明。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二)房屋分析的证明。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证据。(三)房产买卖的证明。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
    2023-06-03
    393人看过
  •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是一样的概念吗?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是不一样的概念。诉讼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涉及到了民事纠纷,诉讼标的主要是民事案件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物,而标的物可主要是在签署民事合同时约定的各方需要履行的义务。若仅针对于诉讼案件而言,诉讼标的是根据标的物来确定的。一、合同纠纷诉讼标的应该怎样算合同纠纷诉讼标的没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应当由当事人在起诉书中规定,诉讼标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的是指标的物,即指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货物、金钱、义务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标的金额是本案中货物的价值和金额,当事人或者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当以合同总额和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起诉的期限(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
    2023-04-11
    55人看过
  • 海事确权诉讼
    债权人
    我国对于海事诉讼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其中一项就是海事确权诉讼。一、海事确权诉讼海事确权诉讼是指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或受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之后,海事债权人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其提供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文书之外的用以证明其相关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海事法院对债权进行确认,海事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就其债权是否存在、债权数额、债权性质以及能否在相关价款中受偿等进行审查、确认的诉讼程序。二、海事确权诉讼的特殊性第一,确权诉讼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确权诉讼程序是海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是特殊的海事诉讼程序,而海事诉讼程序又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以确权诉讼程序也是特殊的民事诉讼程。美国学者**施泰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按照特别程序处理的,首先是有关海事案件和离婚案件。海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海诉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023-05-04
    64人看过
  • 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起诉状的基本结构
    一、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的基本概念,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可以简要地概括为:诉讼就是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二、诉讼起诉状的基本结构诉讼起诉状的基本结构一般分为五大部分: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
    2023-07-10
    215人看过
  • 房屋确权诉讼条件要哪些
    房屋确权诉讼前提条件是符合起诉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什么是房屋确权诉讼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房屋确权之诉就是通过法院确定房屋产权的诉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3-08-01
    265人看过
  • 受害人如何提起确认侵权诉讼
    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起诉状,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同侵权行为人为连带共同被告。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被告必须一并起诉;放弃某一个被告即放弃了相应赔偿份额。一、侵权行为分类(1)按构成要件分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2)按侵害对象分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4)按行为性质分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
    2023-02-27
    128人看过
  • 如何确定股权确认诉讼中的债权
    原告:A,男,汉族,出生于**月**,19**,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被告:B,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第三人:C,女,汉族,出生于**月**,19**,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诉因:股权确认纠纷。请求判决确认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XXX股东资格;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2年1月与第三方C结婚,2002年
    2023-05-02
    166人看过
  • 仲裁诉讼的概念
    仲裁机构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民事诉讼仲裁是什么?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023-07-19
    232人看过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
    下列人或者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例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如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件,则由其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案件的被害人无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法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退赔。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被敲诈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吗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被诈骗刑事附带民事不受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2023-03-10
    362人看过
  •  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证据概述
    股权纠纷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包括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以及股东实际承担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这些证据可以确认股东的资格、公司章程的合法性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股权纠纷案件中,主要的证据包括:1.公司股东名册,这可以通过核实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这一做法在世界各地的公司法律中得到了广泛认可;2.公司章程,作为社团法人的主要象征之一;3.出资证明书;4.工商登记;5.股东实际承担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股权纠纷证据主要有哪些维度?股权纠纷证据主要涉及以下维度:1.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纠纷的核心证据之一,其中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股权比例、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如果协议内容存在纠纷,可能会影响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股权转让交割单:股权转让交割单是转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向转让方签发的单据,其中应载明股权转
    2023-11-22
    68人看过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争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通常应分别进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在两种分属不同诉讼系列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情况下,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这将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三)在行政诉讼中,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具相似性的行政赔偿诉讼,属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并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审
    2023-06-06
    208人看过
  • 股权确认诉讼的诉讼类型有哪些
    确认之诉的分类如下:第一、按诉讼意图分:善意之诉跟恶意之诉。第二、按法律关系分: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如:挂名股东与实际之间;2、外部关系股权确认之诉,如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第三、按原告的类型分: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其他股东可以根据需要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对其产生约束力。2、公司提出确认之诉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其他诉讼中附带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被告必须首先是股东。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当公司对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者法人资格时,公司债权人有权对股东追索。
    2023-02-24
    216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辩护权与诉讼权利的概念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04
      1、所谓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2、诉讼权是指公民为解决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权、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三类。
    • 确权之诉应提起的申请是什么,确权之诉怎么提起诉讼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21
      因物权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侵犯权利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的情况下,能不能提起确权诉讼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9
      财产是否保全与能否提起确权诉讼没有必然联系。确权诉讼要求符合确权的审核条件,即,权利归属仅仅处于争议状态,而且决定权利归属的权利已经生效。
    • 什么是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
    • 土地确权后能否再提起诉讼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9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服,再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