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立案必备要素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9:53:48 154 人看过

刑事诉讼立案标准为:

1、杀人案。故意杀人;打砸抢致人死亡;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造成重伤的;打砸抢造成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因砸抢毁坏财产的;

4、投毒案。毒品投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烧毁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法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致人死亡。

刑事诉讼立案标准(二)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3)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8)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9)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含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10)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参照盗窃案标准执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参照盗窃案立案标准执行);抢夺枪支、弹药的。

(12)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3)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14)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15)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16)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7)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8)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19)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0)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1)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22)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2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4)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25)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26)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7)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相当于生鸦片1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28)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不含猎枪、体育运动枪)。

(29)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30)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31)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32)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34)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35)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1)杀人致死,重伤的。

(2)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3)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4)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5)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6)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7)连续残害妇女的。

(8)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9)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10)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1)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13)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1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16)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17)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1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19)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22)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3)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4)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5)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26)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7)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28)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29)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30)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两)以上的。

(31)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32)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33)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4)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5)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6)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2)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3)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4)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5)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7)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8)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9)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0)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1)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12)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3)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1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5)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16)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17)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18)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19)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0)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1)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3)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24)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25)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26)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27)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28)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29)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30)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31)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相当于生鸦片100两)以上的。

(32)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34)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35)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36)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37)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38)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9)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0)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41)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这些案件发生后,无论作案动机如何,均先按严重暴力案件进行立案并开展工作;破案查明不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案件,再予以撤销)。

(42)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43)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缩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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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文件名称,即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3、被申请人的身份与申请人的事项基本相同。仲裁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明确写明。是仲裁申请的主要部分,包括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仲裁申请书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对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是重要的仲裁文书,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根据,申请人为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争取有利法律后果,应当认真书写仲裁申请。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书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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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立案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立案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二、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民事诉讼
    2023-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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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审立案准备的必要材料是什么?
    二审立案准备的材料如下: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关副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提起上诉的,应该直接提供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在二审上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二审上诉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格式范文申请人:李**,女,汉族,1970年10月生,身份证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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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的触发要素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已终结的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确有错误,则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提出再审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或公职人员。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已终结的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确有错误,则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提出再审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或公职人员。第二,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人 民 法 院 再 审 程 序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什 么 ?问题:关于法院再审程序,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分析和解答: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
    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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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立案多久必须结案
    一、民事诉讼立案多久必须结案1、民事诉讼案,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民事诉讼什么时候立案1、最迟会在七日内立案。2、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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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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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1-07-02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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