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独立化证券化有哪些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1:54:13 86 人看过

按照德国学者布*莫(Bremer)所主张的“价值权说”,不动产所有权人对不动产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基于对不动产的处分权,既可以把不动产进行换价,也可以通过设定担保权的办法把不动产的换价权移转给他人,因此担保权是一种换价权。抵押权独立化在实践中有以下意义:

第一,抵押权独立化拓展了抵押权的融资和投资功能。

抵押权独立化使抵押权从单纯为担保债权而成立向融资中介过渡,满足了社会大量资金需要投资与经济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矛盾。在提倡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资产现代化的今天,这无疑具有巨大的影响。日本著名法学家我*荣先生指出:“随着金钱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所有企业都无限地需要金钱资本,另一方面,就连社会上存在的零散金钱的所有权人也有向企业投资的欲望。抵押权于是变成这种大量投资的中介者”。[6]对于抵押物所有人而言,通过将抵押权证券化,既可以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又可以将自己作为投资主体,投入到需要投资的企业中去,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将闲散的资金投入到风险小且有固定回报的投资项目中去无疑是其理想的选择。对于债权人来说,手头拿有抵押证券就等于获得了抵押权,所不同的是与传统意义上死的抵押权不同,抵押证券中的抵押权可以与债权相脱离,进行转让、出让。

第二,抵押权独立化证券化使抵押权的转让更灵活。

由于传统理论强调抵押权的附从性,根据抵押权的附从性,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只能用于担保该项债权,该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债权转移,抵押权同样发生转移。因此,若本人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须就每一笔交易设定抵押权并进行登记。如此,抵押权虽能实现担保之目的,但势必会大大增加交易费用。为了克服抵押权担保的这种缺陷,必须让抵押权能在不同债权之间进行流通,使得一次设定的一项抵押权能够为多个债权提供担保,以免除当事人就每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麻烦。惟有如此,抵押制度才能在实现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使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能够同时实现,经济生活中的秩序和效率同时得到兼顾。抵押权独立化和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一要求。对于抵押权的独立化,有学者给予了这样的评价,“它使不动产抵押权的价值权性质达到了表现上的无以复加的程序,因此可以肯定,抵押权的独立性,乃是人类法律文明在抵押权领域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在不动产担保权的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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