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一、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毁损,承租人要赔偿吗
在实践中,租赁物损毁,承租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承租人导致租赁物损毁的,要赔偿。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承租人自驾游租赁了一辆小汽车,那就有义务保管好汽车,要是因驾驶不当导致汽车损坏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损毁的,不需要赔偿。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上述例子,承租人租赁的小汽车,由于内部电线老化起火烧毁的,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可以要求承租人退还部分或全部的租金。
2、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损毁的,出租人要担责。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此,当租赁物因质量问题损毁的,显然是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因为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损毁致使承租人遭受其它财产损失,甚至人身损害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要求出租人予以赔偿。
二、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谁所有
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但融资租赁却不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这是因为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购买租赁物时,其经济目的不在十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获取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自己的投资,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出租人基本上已通过收取租金分期地将租赁物的价值转让。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一般不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对出租人没有意义,出租人已无保留其所有权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来讲仍具有使用的价值,承租人通过支付租赁物的残值而取得其所有权,这对承租人来说也是经济合算的。因此,应当允许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在支付了全部租金和租赁物的残值后,即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后或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这是因为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从而继续享有其所有权是合理的,同时与租赁的原理也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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