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有效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9:02:16 171 人看过

票据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的票据法与国外的票据立法不同的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而国外很多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香港等)的票据法只对汇票和本票作出规定,并不涉及支票问题。考虑到支票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为了保证票据法的完整性,避免重复立法的麻烦,将汇票、本票、支票合在一起立法,一并规范。

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承诺自己或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指汇票、支票和本票,支付一定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票据法》中所指的票据不包括广义票据中所指的诸如发票、提单、仓单、股票等之类的票据。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

(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

1.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及对软化处理的排斥。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而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保证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能够预见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否则,他就不会轻易接受票据,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阻滞。硬性的冲突规则可以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正好能够适应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正基于此,在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规则来选择票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律,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的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已成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今天也依然如此。一个直接的例证就是各国设计票据法律适用法时都排斥最密切原则的运用。

2.意识自治原则的排除。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法为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发挥票据的商业作用和适应统一性的需要而具有严格的强制性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公法色彩。票据法的上述特征反映在票据法律适用上就是:两大票据法系国家在解决票据法律冲突时,都不适用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而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成为票据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英国1882年票据法有关冲突规则部分采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各个票据契约的当事人的义务受各个票据契约订立地法支配,当事人无权选择自体法。[1]

3.分割制(D&eacte;pesage)的普遍运用。票据要求流通,同一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包含着一系列各自相对独立的票据关系。根据票据行为的单方法律行为说,同一票据所体现的票据关系实质是发票、背书、承兑、付款等各种票据行为的组合,而根据票据行为的契约说,同一票据所体现的票据关系实质是数个性质不同的票据契约关系的组合。票据所承载的票据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宜由单一的准据法来解决同一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应该对同一票据所承载的各种票据法律关系按照票据行为的种类进行分割,根据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这一基本原则分别确定不同票据关系的连接点。同时,对于同一票据行为关系还应分割成票据行为方式和效力,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分割制的普遍运用构成了票据法律适用的又一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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