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是有时效限制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等原因而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的,则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人事档案不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问:我于2002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我的档案仍旧在职介中心,未转入公司;公司以我的档案不在单位为由,至今不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我多次询问公司,公司答复:公司没有你本人的档案,也就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能为你缴纳社会保险;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答:你公司的答复是完全错误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你公司不为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事档案材料是存在劳动人事行政管理关系的依据。只要没有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转移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无法保持劳动人事关系,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人事权利并履行义务。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就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北京市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如若劳动者档案存在职介中心,用人单位无法为该职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可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比例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该名职工,由职工个人到职介中心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评述:社会在发展,观念也应及时更新;否则,就根不上形势的发展,社会的需要。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转变观念并认真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法办事,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体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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