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规定,交通事故免赔条款属于霸王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23:53 270 人看过

2006年8月12日,施某与另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撞上第三人。经房山交通支队鉴定,系史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在30%以内赔偿汽车损失12230.10元。然而,事故发生三天后,史某给**公司打了举报电话。2006年9月18日,**公司向史某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称史某48小时内未报案,故本案拒绝赔偿。

结果

被保险人胜诉终审判决

因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史某将**公司诉至西城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故驳回了石先生的索赔请求。石先生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从公平和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查明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鉴定书。根据上述鉴定,虽然施先生未能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但并未造成**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因此**公司仅以是否在48小时内致电为由拒绝赔偿。本保险合同条款是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无效。理由保险公司的做法是不公平的,据办案法官介绍,案件的判决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不否认“保险公司规定的48小时强制报案时间是为了确保事实能够得到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发现并确认损失”。但是,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书,可以说明事故的情况,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否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商报记者郭颖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车险律师认为,霸王条款在各类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除车险强制申报时间外,在部分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会单方面要求被保险人到指定医院就医,否则不予赔偿。然而,当投保人质疑这些条款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行业惯例为借口。但事实上,这些条款严重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违背了保险活动中公平互利的原则。事实上,这些条款只是垄断行业的保险公司的人为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该律师表示,由于格式条款合同的适用在保险业形成了一种集体行为,投保人无法抗拒,只能与其签订。但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并确定保险公司变更或删除这些条款,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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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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