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职工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个人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中断缴费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统账结合模式,社会统筹部分是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则是储备积累制。随着退休人员高峰期的到来,目前有的地方每年的养老保险金支出远远大于收入,而地方解决的方法除了增加财政补贴外,就是挤用个人账户资金应对当期发放,从而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这将会导致未来支付退休金时形成很大缺口。
后果之一是影响参保职工将来的待遇。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后养老待遇就越高。由于中断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低、缴费年限短,导致养老金水平过低,影响他们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后果之二是出现特殊群体,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中断缴费人员形成一个特殊群体,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有的无法享受按月养老待遇,有的待遇很低,生活贫困,加重社会保险事业的负担,阻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还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断缴费现象发生的原因
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时间较短,存在覆盖面偏小、保障水平偏低、顶层设计尚有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与参保对象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制度设计未能体现多缴多得的激励原则,养老金待遇未因缴费年限长短而有明显差别,因而参保人员不愿增加缴费年限,引起中断缴费。
经济方面的原因。由于近年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加上养老保险逐年递增的缴费基数,中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很可能达不到养老保险基数的保底线。从而导致参保人员承受不了缴费压力,导致中断缴费。
管理方面的原因。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力量薄弱,社会保障事务分级管理,造成流动就业人员在不同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困难,导致流动就业人员被迫中断缴费。
解决中断缴费现象的建议
加大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增强参保人员的缴费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多种形式,加大社保政策宣传、解读,普及社保知识,积极引导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帮助他们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制订老有所依的养老计划。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参保人员的受益度。尽快出台统一的城乡养老衔接制度,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推进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养老保险的单轨制,统筹调整养老金的待遇计发,建立正常的调待机制,推进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加快明确不同地区、不同制度间转移接续时的条件、资金规模、年限认定、待遇标准,真正实现“在哪里工作,在哪里接续参保”,解决转移接续难题。
采取区别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参保缴费负担。社会保险费率偏高导致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加重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存能力,导致企业为取得更大利益而逃费,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采取区别社会保险费率,可减轻企业的人工成本负担,有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促进就业,同时在基本养老金规模不断增大、支付能力增强的情况下,不会导致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降低。
建立完善“助保”制度,解决困难群体养老缴费问题。按照《社保法》的要求,尽快推行非因公或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病残津贴等帮助参保制度、对失业人员参保帮扶办法;探索并完善“以房养老”、“贷款养老”等多种形式的助保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体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维护社会和谐。
加大扩面执法力度,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参保缴费的执法力度,建立执法后跟踪管理长效监管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申报和缴费,实行五险统征,避免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加强企业的社保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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