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佛府办[200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收)地农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人员由市、区主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额4%提取,安排给区、镇使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用地预审,提供用地的基础资料,包括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工作,发布征地预公告,负责制定农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及时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报批手续。
(五)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地协商补偿,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形成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收)地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订。
四、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用地预审;
(二)区人民政府发出征地预公告;
(三)协商征地拆迁补偿,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征地上报审批;
(五)发出征地公告;
(六)被征(收)地单位交出土地;
(七)供地。
被征(收)地单位交地前,建设单位必须付清征地拆迁补偿款。对于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拒绝交地、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征用。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劳力安置费,以下同)、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具体分区域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禅城、南海、顺德区的土地补偿费
(1)禅城区的南庄镇和南海区的大沥、桂城、黄岐、九江、里水、罗村、平洲、沙头、西樵、盐步镇及顺德区的勒流、陈村、北滘、乐从、龙江、大良、容桂、伦教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5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2)南海区的和顺、官窑、狮山、小塘、金沙、松岗、丹灶镇,顺德区的杏坛、均安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4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2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2、三水、高明区的土地补偿费
(1)三水区及高明区的荷城、三洲、西安、富湾、人和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2)高明区的明城、杨梅、新圩、更楼、合水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2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8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有什么补什么,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不分区域):
1、菜地、鱼塘每亩补偿3000元;
2、禾田、旱地每亩补偿1000元。
(三)地上建筑物
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具体分区域最高可按以下标准补偿。
1、禅城、南海、顺德区:
(1)水电齐备框架结构:500元/m2;
(2)水电齐备混合结构:400元/m2;
(3)砖木结构:350元/m2;
(4)简易结构:150元/m2;
(5)简易棚屋:100元/m2。
2、三水、高明区:
(1)水电齐备框架结构:450元/m2;
(2)水电齐备混合结构:350元/m2;
(3)砖木结构:300元/m2;
(4)简易结构:100元/m2;
(5)简易棚屋:80元/m2。
对于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参照专业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建设用地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具体补偿标准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原办理用地手续的各项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
2、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收回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
(1)划拨土地:按本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办理征地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如划拨土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向政府缴交了出让金的,可给予补偿该部分费用。
(2)出让土地: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的标准是按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扣除使用年限作出补偿。
六、征地税费
(一)耕地占用税:2元/m2;
(二)耕地开垦费:15-20元/m2;
(三)基本农田易地保护费:5000元/亩;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32元/m2(单独选址的圈外用地免收);
(五)征地管理费:按补偿总额2.1%收取;
(六)征地公告费:每宗12000元。
被征土地原来所负担的农业税,自批准征用土地的第二年起停征。
七、征地补偿款使用管理
各区要依法与被征(收)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本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由项目公司在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补偿农民的款项和工作经费的分配,确保被征(收)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输变电站、水利等建设征地拆迁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九、本方案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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