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一般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客户信息。一般情况下,单就企业名称或仅将企业名称罗列的名单,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只有在公开渠道不易获悉的,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信息特定化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之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客户名单的界定,可知,民事领域中商业秘密下所称之客户名单有以下三项构成要件:
1、客户名单包含众多客户或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客户名单中含有交易习惯等特殊客户信息;
3、该特殊客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
只要符合上述三项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中所称之客户名单。
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一)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基本特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1、秘密性,一般又称为“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的最基本属性,也是商业秘密区分于公知信息的重要界限。秘密性是客户名单适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前提。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必须具备:
(1)信息应不为公众所知悉;
(2)客户名单需不易获得;
(3)信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简单获得。
2、价值性,是商业秘密之所以会被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提高销售业绩,减少风险等等;
(2)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准确把握客户的需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只要客户名单具有其中一种价值,即可认定其有价值性。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和确定的,它可以转化为可以据以实施的方案或形式。实用性和价值性密切相关,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获知商业信息而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
(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从三个方面考虑:
(1)公司是否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
(2)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3)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商业秘密又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那么,公司的客户名单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
企业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员工带走是否侵犯?
186人看过
-
使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开发的客户名单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277人看过
-
客户名单是商业秘密吗,如何认定
356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223人看过
-
什么样的“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
112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立法意图以及商业秘密之界定
343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包括单位成立后自然人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6你想问的是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否以实际经营中为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你公司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合法来源,使自己取得市场经营优势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用这三个条件衡量一下,经营者利用盗窃,由于这种信息的秘密性、不愿意这种信息泄露。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公司明知该客户名单为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权利人可以获
-
-
以公司名义收取客户货款,后来取得货款,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3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要是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材料。 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
员工在商业机构中使用、传播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6我国《反不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于规定》规定的几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依据上述规定,你的员工的行为与外地那家公司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另外,外地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