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布《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显示,为鼓励有实力、有影响力、信誉良好的企业或个人积极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不仅如此,海南省表示,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
而此前,根据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小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但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
同时,《指导意见》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一、其他地区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也在提高
在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近两年来已有不少省市突破了银监会《指导意见》中10%的上限,如四川、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海南等地都已经将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到了20%以上。
前述海南颁布的《意见》中提到,小贷公司自然人合计持股比例可提高至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60%。而海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内上市公司、国际小额信贷组织及省内大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不受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
据悉,重庆、辽宁、浙江、广东的小额贷款公司决策权进一步集中,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分别为50%、49%、30%、30%,其中广东省小贷公司2个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可达45%。
而2011年6月份印发的《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40%,港、澳、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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