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5:41:11 229 人看过

一、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

1、不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情形有个人电脑内部资料在网络上正常共享。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有: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非法侵入。网络空间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构成侵害隐私权;

2、非法截取、覆盖。私人信息是最重要的隐私内容之一,未经同意在他人进行传播信息的过程中,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拦截或非法截取,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覆盖,也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3、窃听、窃取、删除。未经他人同意、利用网络技术窃听他人网络电话或者网络聊天内容,窃取他人的图片、文字,窃取他人的拨号上网的密码,恶意拷贝删除他人资料等,这些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伪造、修改他人私人资料。这种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入他人电脑、电讯设施,恶意伪造、修改他人的资料,以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或者不获得任何利益。

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特点

1、网络隐私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2、网络隐私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侵权者可以用先进的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

3、网络隐私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网络隐私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其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网络隐私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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