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中合理性价值判断的实现(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25:58 219 人看过

(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解决路径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价值祛除方法很快就被认为是不可行的,因为麦-耶(M·E·Mayer)在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最客观的领域中即构成要件中发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违法性要素,而这一发现后来又被梅*格(Mezger)加以确认并深入和扩大,甚至连构成要件本身都被认为完全是规范的存在,随着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违法性与责任判断被空虚化。原本作为违法性和责任判断对象的内容都转化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对象内容,随着违法性与责任的判断对象的丧失自身逐渐被实质化了。首先,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问题被提出来。麦-耶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指具有价值决定意义的、该当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组成部分,是与行为人的意思活动和因果无关的结果成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表现在外界而主要是表现在法的世界中。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一方面与行为的其他各种关系相区别,另一方面又是行为的各种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麦-耶虽然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真正的违法性要素。但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概念的提出就已经表明构成要件中开始包含价值的要素了。[8](P88~92)其次,主观的违法性要素概念的提出从另一个侧面打破了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客观化理想,在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的介入使价值判断更加不可避免了。在麦-耶的理论中,对于主观的违法性要素还是遮遮掩掩,不够彻底。到了梅*格就明确提出在诸如目的犯、表现犯和倾向犯中的目的、表现和倾向都是对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决定性的主观因素,这些主观要素就突破了责任的范围进入到违法性的判断中,从此,奠定古典犯罪论体系的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理念被打破。第三,与古典犯罪论体系所认为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责任完全分离的、独立存在的观点不同,麦-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而梅*格则进而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这些认识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不再是一个客观的、价值中立的判断。第四,随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关系的变化,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演变成为形式违法性的判断,而违法性的判断则开始以实质的违法性判断为主要内容;第五,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的出现侵蚀了古典犯罪论体系中固有的属于责任的领地,于是,在责任判断中出现了规范的责任判断。综上,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与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价值祛除方法不同,在犯罪论体系中重新确立了价值判断,这是由于受到了思想史上**德主义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方法的影响。[9](P21)**德主义哲学认为事实和价值是不同的两种存在,作为评价客体并不能够从它存在本身而被理解,客体之所以成形,完全是因为主体的理解行动将客体描述成一个可以被理解的对象。客体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一团混乱,而理解客体的一切概念、体系、规则都是人类思想的产物,它们的形成过程与客体本身是毫无关系的。[10](P9)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犯罪行为的存在(行为论)与对犯罪行为的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是相互分离的,对于行为的评价主要是以取决于评价者的价值取向,因为按照**德主义的观点如**尔特的看法,对于客体的评价主要是通过价值联系原则”来实现的。[11](P21)虽然,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承认了在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价值判断,而且对于价值判断问题应该使用和实施判断不同的方法。但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和**德主义一样都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即它们都割裂了事实存在与价值之间的联系,使价值判断完全成为依赖于判断者,那么,如何在多元价值取向的判断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价值判断呢?对于这个问题**德主义解决不了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同样也无法解决。(三)目的的行为论犯罪论体系:存在主义现象学的解决路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论权利能力的现代价值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1](P134)历史地看,人格乃至权利能力是有其存在价值的。而时至现代,人人平等已经是社会的基本共识,我国台湾[2](P77-79)和大陆[3](P11-13)均有些学者认为权利能力已经无存在之必要;也有学者认为应对其进行革命,例如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受精,不设定终止期。近年来,清华大学马俊驹[4](P44-53)、北京大学尹田[5](P51-57)、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6](P40-50)等著名学者对权利能力也都有深入论述。本文仅在简要回顾权利能力缘起及其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就权利能力存在的现代价值谈点陋见。本人认为,在现代,生命法的发展以及民法与环境法的交融,使得权利能力具有了更为重要的现代价值。权利能力的
    2023-06-08
    173人看过
  • 浅论反垄断法的实现
    竞争机制是最为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制止垄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为直接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经济宪法。文章阐述了反垄断法实现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并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实现途径。关键词:法的实现公力实施私力实施一、前言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反垄断法》的实现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反垄断法》有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公力实施,即通过《反垄断法》主管机构执法来实施;另外一种是私力实施,即让老百姓通过诉讼方式索赔来遏制垄断。一、反垄断法实现的概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和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的统一。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
    2023-06-07
    215人看过
  • 英美法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
    英美法系刑法中既没有共同犯罪的明确概念,也没有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明确规定。但结合其有关刑事立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的阐释,我认为,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应包括:1、主体2人以上。这是两大法系所有国家成立共同犯罪的共性条件,也是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罪的基本标志。2、两个以上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点与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其没有规定单位成为共犯主体的情形,值得思考。3、二个以上的人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这与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4、共同犯罪的成立没有罪过上的要求。无论故意还是过失,抑或严格责任犯罪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这是英美刑法所特有的,可见英美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要比我国宽泛的多。
    2023-06-11
    120人看过
  • 张伯伦垄断竞争理论中的价格思想
    美国经济学家E.H.张伯伦在他1933年出版的《垄断竞争理论》一书中提出的关于资本主义市场结构和价格形成的理论。他的理论和英国经济学家J.V.罗宾逊于同年出版的《不完全竞争经济学》共同构成了垄断竞争论(见罗宾逊不完全竞争理论中的价格思想),成为现代微观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实际的市场既不是竞争的,也不是垄断的,而是这两种因素的混合。在他看来,许多市场价格都既具有竞争因素,又具有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没有纯粹竞争,只有垄断竞争的概念。资本主义市场的整个价格制度,是由纯粹竞争市场、垄断市场以及由垄断和竞争力量相混合的各种市场上的价格关系组成的。张伯伦认为,垄断与竞争力量的混合来源于产品差别,产品差别是造成垄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一种产品具有差别,就意味着卖者对他自身的产品拥有绝对的垄断,但却要遭受非常接近的替代品的竞争。这样每一个卖者都是垄断者,同时也是竞争者,因此是垄断的竞争者。
    2023-06-07
    400人看过
  • 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
    「摘要」我国法学界以经济学上的有效竞争理论诠释反垄断法上竞争的含义,视竞争为圭臬,将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特有的法律价值和传递其他价值的手段的观点有失偏颇。竞争价值对反垄断法所要调整的经济现象并不具有完全的解释力。竞争理论、交易费用经济学以及管制经济学都应当成为影响反垄断制度供给的理性认识;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法价值理论进行重构。「关键词」竞争,法律价值,经济组织,效率法律价值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法理学界有学者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法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并认为“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应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1].这里所说的法律的诸项基本价值是就法律体系整体而言的,是作为各部门法由于其自身的规定性和可用于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又体现出各自特有的法律价值。我国学者对反
    2023-06-14
    60人看过
  • 论别墅价值
    绿色食品
    住宅演进是人们追求生活质量在获取居住效用最大化的历史过程,生活质量则是人们对各方面需求综合满足程度的抽象量度,总需求满足程度则是人对来自外界一切物质和信号的心仪感受程度。关键词:建筑设计别墅一、别墅生活——自然鲜氧的最佳选择人作为一个独立的生理系统,不断与外界进行物质和信息交换,“健康生活”的关键指标是人们对摄入物质和接收信息可控制程度。摄入物质决定肌体“硬件”系统的健康状态,而接收信息对人们心理和精神状态影响更大。早在几个世纪以前人们就认识到“病从口入”的道理,并在上个世纪发现人平均每天需要食品1公斤,饮用水3公斤,呼吸氧气15公升。人们对改善生理系统的物理环境进行了不懈努力,对食物的生产与加工从农耕火种到工业化的农场,又从大量使用化肥的增量生产到注重绿色食品的精细生产;对水的加工也是从自然水到粗加工自来水,从粗加工水到精细加工的矿泉水、蒸馏水。人们仅仅是对摄入的食物、水进行了史无前例的
    2023-06-10
    360人看过
  • 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两阶层说,三要件说与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大体而言,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我国现在通说采四要件说。四要件分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即四要件说进行改造。从司法实践中看,四要件说是我国刑法构成理论的主流,植根于我国刑法领域,为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所熟知,在操作上也很熟悉,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此笔者仅浅谈犯罪构成的三要件说,以拓宽司法实
    2023-03-30
    205人看过
  • 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作为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它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在既遂标准上,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的是既遂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犯罪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P206)但笔者以为,传统的既遂构成要件说在理论上存在困境,应为目的说所代替。一、质疑传统既遂标准传统的既遂构成要件说认为,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于其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中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都将导致犯罪的不成立。因此,犯罪构成不仅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也是犯罪既遂的标准。但是,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并非同一概念。犯罪成立的条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不仅包括故
    2023-06-12
    424人看过
  • 理解言论自由权的必要性和价值
    公民言论自由在法律范围内。在法律应予范围内,公民可利用言论自由议论国内外大事、议论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提议批评和建议,以实现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能够发表学术见解、进行学术研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可谈论社会上的逸闻趣事、风土人情,以丰富精神生活、增长社会知识。具体地说,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发表的议论只有不超出法律范围,就不受任何违法干涉。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时间。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做法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能够限制言论自由。公民言论自由有限制内容。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限定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帖子被网站改了,可以起诉网站侵犯言论自由权吗?为
    2023-07-05
    254人看过
  • 论诉讼时效的中断
    【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更是其重点内容,但我国的立法、司法对其规定并不很明确,特别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法定事由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两个方面,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着大的分歧,本文接合我国民法理论,从我国立法、司法及社会的现状出发,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引起大家的共鸣。【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期间权利人义务人法律效力要深入科学地认识诉讼时效,就要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要创设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就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民法理论以胜诉权消灭说为通说,立法也采纳了诉讼消灭主义,对于创设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一)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法律秩序,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为,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不行使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一定的事实状态
    2023-06-07
    269人看过
  • 法庭辩论的价值
    法庭审判
    贺卫方《中国法官》前次我谈演说、辩论与法庭辩论,掉了不少书袋,到了该分析为什么在法庭审判中辩论非常重要的时候,篇幅已经过了两千字,于是赶快打住。在这篇小文里,我们可以接着这个话题,从法庭程序的内在性质上讨论法庭辩论的价值。通常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可以分作两大类别,一种是对于事实问题的争议,一种是对于法律条文含义的争议。例如,前文所引的高尔吉亚为帕拉墨得的辩护,涉及到的是叛国罪,这里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他有里通外国的行为,那么证人就必须到法庭上来,三头六面地相互对质,从而使相关事实能够得到印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们设计了各式各样的方法让证人讲出真相,例如宣誓以及对伪证者加以处罚等等,然而,法庭上的虚假证词仍然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故意作伪当然占相当的比例,不过,也有不少证词失实是源于时间推移等原因所造成的证人记忆错误。无论怎样的原因,总需要通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去伪存真,使真相水落石出。精心地设计询
    2023-06-11
    110人看过
  • 合并报表的实体理论
    时下许多中小公司按揭买楼、买车。按揭在改变人们消费观念、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给会计处理上带来了新的内容。由于1992年出台“两则”、“两制”时,我国银行对购房、购车尚未普遍开展按揭贷款业务,因此财务会计制度未对有关按揭方面的业务制订相应规定。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一些企业在对按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按揭本息都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笔者认为有些不妥,并谈点自己的看法。为了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2000年2月a公司按揭购入写字楼3间,价值400万元,首期支付30%,按揭20年。1.购入并签订合同和办妥按揭手续时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400万贷:银行存款120万长期借款——××银行按揭借款本金280万2.由于按揭利率一般是一年一定,采取等额还本付息归还银行借款,其利息是浮动的。假定当年每月等额还款19100元,因此,应将等额还款数扣减每月归还的本金以后作为利息额。具体计算如下: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2023-04-24
    345人看过
  • 试论我国经营者集中价值选择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经营者集中或企业结合的内容和形态比较复杂,涉及诸多相关概念。它在外延上与企业并购相同,但并购的概念更多地是在企业和公司法、证券法中使用。兼并一般是指吸收合并,合并还包括新设合并,但二者从广义上也可等同于并购,从而也等同于经营者集中或企业结合。从法律规制的范围来看,经营者集中不仅包括企业和公司在法律上合并、兼并等各种形式,也包括收购,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或取得股权而对其他企业产生控制或支配性影响,以及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者承租其他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营业,干部兼任,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得以对其他企业形成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形式或行为。二、经营者集中利弊分析1、经营者集中的优势经营者集中能够产生很多好处,最重要的就是对经济效益的提高。(1)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模经济是经济学上基本的规律之一,规模经济包括工厂层次上的规模经济即生产规模经济和经营层次上的
    2023-06-07
    156人看过
  • 论共同犯罪中的身份
    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能够对共同犯罪的性质产生影响。中外刑法通说主张的共犯从属于正犯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其定罪可分为:非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的共犯关系;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共同实行或组织实行的共犯关系;身份者教唆、帮助非身份者实行的共犯关系等情况进行。【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正犯;共犯一、问题之提出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单独犯罪形式出现的,其中大量是由一定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身份犯,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罪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因主体要件不符,非身份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身份犯。但司法实践中,非身份者与身份者相互勾结犯罪的现象大量存在。如何处理这些没有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的共同犯罪,就是共犯和身份的问题。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对身份之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没有规定,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类共同犯罪的定罪处罚可谓千姿
    2023-04-22
    36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价值论现实中的目的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2
      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面对新的时代特点,其现实指导意义在今天更加明显突出,依旧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在当代,劳动价值论仍具有顽强生命力,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比如关于劳动时间的节约是人类首要经济规律的理论,关于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理论,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货币流通规律、价格运动规律、市场竞争规律,以及资本积累、循环周转、成本价格、平均利润、银行信用等范
    • 我国理论中的犯罪阻却理论通说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1)犯罪阻却事由是指某种行为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其行为实质是有利于社会利益,因而不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内容,因而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根据刑法的明确规定,阻却其犯罪成立的情形。2)典型情形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新古典犯罪的理论体系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5
      新古典犯罪论系以Mezger(译为:梅策格尔或麦兹格)、Mayer(译为:迈尔或麦耶尔)、Radbr ch(译为:拉德布鲁赫)为代表提出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但是,在新古典犯罪论内部,彼此之间仍略有差别,由于前Mezger的理论设计更能体现出新康德主义“事实与价值二分法”,故笔者特选择Mezger的方案作为新古典犯罪论的主线进行重点论述,以Mayer与Radbr ch的方案作为补充。
    • 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和要件理论有什么区别?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被害人承诺等排除违法性行为,在第二层,“违法性”中分析,而与他是否承担责任无关。其次,三阶层理论中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内、执行职务的行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一个人,剥夺他人的生命。主观方面,第二步分析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例如,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不是四要件说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犯罪构成的含义不同。四要件说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才是
    • 论抢劫罪中从犯的认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24
      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共同抢劫罪中的两类从犯。一是.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另外一种则是在共同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