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457-92
代替GB8978-88肉类联合加工工业部分
(1992年5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7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1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7488水质5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
3.1活屠重,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原料重,指作为加工肉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4技术内容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排入GB3838中III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3838中IV、V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3838中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标准置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4.3.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4.3.31989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4.4其他规定
4.4.1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理。
表1
悬浮物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动植物油氨氮pH值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重)m3/t(原料肉)
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排放浓度mg/L1002504006080300120160500304010025406~950007.2
表2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动植物油
氨氮
pH值
大肠菌群数(个/L)排水量m3/t(活屠重)m3/t(原料肉)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排放浓度mg/L
70
200
400
30
60
300
100
120
500
20
20
100
15
25
6~9
50006.5
4.4.3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
4.4.5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可放宽至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至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认可。
4.4.8非单一加工类别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
4.4.9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的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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