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9 08:03:24 211 人看过

首先,从其诞生的根据来看,相邻权的存在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相对而言,地役权则是由于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间的自愿协商所设定而来,或者说它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产生,也可以经由继承或时效方式获得。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地役权除了经登记外,同样也可以因为继承或时效方式获取。

其次,就法律性质而言,相邻权作为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畴加以规范和限定,其目的在于防止相邻义务人权利滥用,本质上并非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而依然是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范畴,因此,并未形成新的、独立的物权形态。

相比之下,(依法注册登记过的)地役权则被视为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具体类别。

再次,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相邻权,其效力主要局限于特定的土地或依附特定土地的权益,对“地”而非对“人”产生影响,对于相邻权人来讲,其为根据不动产的自然属性而自然生的法定权利,具有抗辩性,无需经过登记即可自动生效。

然而,经过注册登记的地役权,因其以协议取得为主导因素,属于约定性的权利,故需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至不动产注册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具有物权效力,从而具备对抗力;

反之,未经注册登记的地役权则仅具债权效应。

接下来,我们来谈一下两种权利在不同方面的调整范围及内容差异。

相邻权主要依赖法律所规定的最低限原则来处理不动产利用关系问题,其实际涉及面并不超出不动产的权利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为准,相较于相邻权人,其至多属于权利的自然扩张,而对相邻义务人则是非必要的制约。

与之相反,地役权则位于这种最低限原则之外,展开了更为广阔的调节领域,其形成基础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表达,赋予了相当大的私法自治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特点有力地填补了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带来的不足。

最后,在有偿或无偿以及存续期间等方面,相邻权的形成通常是无偿的,且相邻义务人负有忍受义务;

而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成为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范围之内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有所偿付的。

另一方面,相邻关系的存续时间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普遍与其所依托的不动产的生命周期紧密相连;

相较之下,地役权的存续期限则由当事人在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权益期限内进行灵活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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