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是指债权人不将占有权转移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物不转移给所有人,抵押物仍归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债务人违约。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必须将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提供动产的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押的履行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基础。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于:(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客体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客体是无形权利。(2)标的物的转移和占有是不同的。动产质押,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出质,并告知债务人出质情况,再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出质,经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后转移所有权对法律。(3)质押的实现是不同的。动产质押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由质权人直接代替出质人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抵押与质权的区别:(1)抵押的客体是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2)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转移占有。(3)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无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质押股票或者知识产权的,应当向相应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清偿抵押物。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折价使用抵押物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清偿债权。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是:(1)抵押与质押均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均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不应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未清偿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所有权应当转移给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4)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有规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登记(5)。抵押物和质押物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质押与各自的有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应当同时消灭。(7)抵押物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损失赔偿金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的,损失赔偿金作为抵押物。(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成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的保管成本和实现抵押的成本。(9)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债务人弥补不足部分。(10)无论抵押还是质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抵押或者质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受偿。抵押人转让已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股票出质后,未经抵押人和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用于提前清偿债权。(12)由于电子股票市场的存在,无需转让股票所有权。(13)抵押人可以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有权处分的房屋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可以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设定抵押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财产权和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财产,有权将留置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有权从收益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权如期清偿前对债务人动产的留置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是在债权清偿前留置他人动产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委托合同)。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质押一般由当事人约定。(2)留置权人占有、扣押动产的基础是债务人未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基础是有担保债权的实现。(3)为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当为债务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清偿时,留置权人可以处分留置权,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指当债权达到清偿期限但尚未清偿时,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可以处分质权,实现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需要规定出质人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权被他人占有时,不能按留置权返还原物,只能按占有权返还原物;质权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以按质权返还质权。(5)留置权因丧失留置权或者债务人提供同等担保而消灭;质押权因丧失留置权而消灭,不能返还。(6)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在债权按期清偿前,动产留置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债务人的动产或者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7)留置权是合法的,当事人不能任意设定,而是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押是当事人设定的,没有约定排除质押。
了解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的特征是什么,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方式和程序,对于正确使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双方。如果你不懂这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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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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