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张某某的委托,担任他的一审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被告人的影响,独立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出于报复、泄私愤或者个人目的,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一、具体法律意见,
现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挪用征地补偿款,而导致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豫龙公司不应当使用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土地,违规发放部分补偿款给村民,损害了其他村民合法权益、村民对自己未来的生存没有安全感造成的: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明确要求目的的非法性,即泄愤报复、或者出于个人目的,纵观全案,张某某等人主观上没有泄愤、报复或者个人目的。
1、看一下公诉机关提供的《致沟北村民组全体村民的信》(以下简称信)这一份证据,这份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等被告人具有非法目的,相反足以证明张某某等被告人不具有泄愤报复或者个人的非法目的:
这封信“为确保咱们失地农民长远生活(字迹不清楚)有保障,本着大家的事情大家自己做主,大家的事情大家管,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由我们全体沟北村民各家各户入股成立股份制运输公司……大家入股,大家决策,大家监督,大家有权纠正并能追究损害全体入股人的人和事,只有成立的公司是我们大家的,才能保证大家能够分到红利,真正使全体沟北村民共同奔向富裕的道路”。
综合这封信,可以看出,成立全民股份公司,共同富裕,这才是张某某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目的。
这个目的不具有非法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法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和兴办企业,作为某某县人民政府、刘店镇人民政府,都应当支持张某某等被告人以及全体村民成立运输公司之类的企业。
张某某等被告兴办全民入股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各级政府都应当支持的行为,被告人这样做,既可以解决被征地村民的就业、长远生计问题,也是为政府分忧;成立公司后,照章纳税,也是为国库增收。之所以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是因为被征地农民成立企业,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支持张某某等全体村民成立全民股份制企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张某某等人不应当属于各级政府打击的对象。
基于上述,张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泄愤、报复或者个人目的。
(二)客观上,张某某等被告人没有造成某水泥公司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
1、经过当庭发问,群众基本上是自发的,张某某没有煽动行为。
2、经过当庭发问,那条供刘楼村村民和豫龙公司使用的石渣路,是豫龙公司半夜三更的偷着修建的:截至目前没有见到公诉机关提供的这条道路的审批手续,没有见到这条路的施工验收报告,一条什么都没有的石渣路,就是违规占地偷着修建的,修建这条路本身就属于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行为,对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访了两年多都没有解决,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本身在这起征地过程中挪用征地款,老百姓怎么相信某某县和刘店镇政府?张某某不知道,也没与参与,退一万步讲,即使参与了,也是为了维护本村民组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3、卷宗内没有见到导爆管和钻杆损失的客观照片,损坏没损坏,谁损坏的证据不足。
在当代社会对于破产生产经营的话,他无疑是扰乱了市场的一个正常的管理秩序,所以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惩处,国家当中的刑法也由此犯罪方面的规定,当然对于犯罪人员来说,他也是有辩护的机会的,可以由专业律师提供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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