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需提交相关资料审核和盖章,审核通过后,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核确认后的证书统一编号、登记,并打印证书。证书将按照级别逐级下达给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与烈士关系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烈士证明材料等,有多个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还需出具书面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换发《烈士证明书》。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完成换(补)发资料审核和审核表(一式三份)填写工作后,烈士遗属需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和盖章。审核通过后,市级民政部门会将审核确认后的证书统一编号、登记,并打印证书。最后,证书将按照级别逐级下达给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烈士证明材料等,有多个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还需出具烈士遗属关于持证人的书面协议书,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换(补)发《烈士证明书》。
烈士证丢失后如何进行补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烈士遗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自烈士牺牲或者被批准为烈士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烈士证书。如果烈士遗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发,则视为未提出申请。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补发烈士证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烈士遗属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烈士牺牲相关的证明材料、烈士证书遗失登报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烈士证丢失后,烈士遗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尽快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烈士证书。如果未能在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则可能会被视为未提出申请。同时,补发烈士证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烈士遗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准备齐全。
结语:烈士遗属需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补发烈士证书,否则将视为未提出申请。同时,补发烈士证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烈士遗属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准备齐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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