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衡量标准
随着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形成,随着股东普遍获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公司资产不再只是实现股东利益的平台,同时也成为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基础所在。违法分配公司的利益,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地流失,既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冲击,当然,也有可能使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者从中谋取私利。因此,各国公司法都相应规定了公司利益分配的法律准则以及决策程序,衡量公司利益分配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是考虑这些法律之规定。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是否符合法定及约定分配准则。这是公司利益分配是否合法的实体性衡量标准。公司利益分配准则,是解决公司可以在什么情形下将资产进行分配的原则。如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公积金分配准则,亦即公司在未补亏以及未留存相应比例公积金的情形下,所获利润不得用于分配。法定分配准则的设立,既为公司利益分配提供最基本的执行标准,也为债权人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护,同时更是划分公司利益分配正当与否的最为主要的依据。除此之外,各国公司法普遍允许各家公司在符合法定分配准则的前提下,自行于公司章程之中约定具体的分配方式或准则,违反此类章程约定之要求,同样亦属违法之分配。
2.是否按法定决策程序进行分配。这是公司利益分配是否合法的程序性衡量标准。各国公司法律就公司利益分配决策程序皆有相应的规定,随公司治理结构权力体系的不同配置,公司利益分配的决策程序也存在着差异。通常而言,股东会作为公司利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机构,乃是世界范围内普遍的惯例。但是,如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资公司并不设立股东会,而是由董事会代替股东会行使包含利益分配在内的一切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力,因而,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即属不符决策程序的违法利益分配。
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表现形式
违法分配公司利益有着多种的表现形式,随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利益分配性质的不同理解,其表现形式更是存在着相当的差异。但通常而言,以下情形应包括其中:
1.违法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即直接以所谓利润的方式向股东分配利益,而此项分配有违法定及约定准则,或有违利益分配的决策程序,这是最为典型的、也是显而易见的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情形,因而最为引人关注。
2.违法向股东变相分配利益。即以股息或红利方式之外的、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方式为股东谋取利益。这些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实质贬损公司的资产,从而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如实质上有违法定及约定分配准则,或有违分配决策的程序,同样应属违法之利益分配。
3.股东之外的主体违法分配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股东之外的主体同样会发生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情形。如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董事、经理等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策认可的情形下,在不按照规范的财会要求处理账目的情形下,甚至是在公司亏损而不存在利润的情形下,常常以高额惊人的奖金、或者别墅、轿车之类的奖励等所谓工资报酬之方式,中饱私囊,这既有违公司法关于管理人忠诚信托职责的要求,可以侵权责任追究之,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董事、监事、经理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也可以违法分配之责任追诉之。
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责任人
当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生时,明确承担责任之人应是首要的问题。一般情形下,承担违法利益分配之责任人最主要有以下几类:
1.董事。在各国公司法律中,董事普遍处于公司利益分配权力的中心,因而,董事亦是各国公司法律中承担违法利益分配的首要责任主体。在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律构架中,董事显然不能凭其权力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方式为股东谋福利,董事亦不能以其职责的疏忽为由而主张免除其违反职责责任的追究。因而,董事明知利益分配为违法却同意或不反对此项分配,无疑应予追究。
2.股东。亦即接受违法分配的股东,该类主体之所以可能被作为违法分配的责任人而受到追究,不仅是因为有关公司利益分配的权力乃由他们最终地行使,同时,更是因为他们是最终接受违法利益分配的主体。因此,股东是否明知其所接受的利益分配为违法,乃衡量股东应否作为责任人的前提条件。
3.经理。无论在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皆处于日常管理的核心地位,有关公司利益分配之方式或决议是否妥当,经理应当最为清楚与了解。因此,由于他们的决策而造成违法利益的分配,他们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责任范围
在明确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责任人之后,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在多大的幅度内对违法分配承担责任,便是必然要面临的问题。归纳而言,明确责任范围的方法可有以下三种:
1.在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责任。这主要适用于作出违法利益分配决定的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美国《典范商业公司法》第8.33条(a)款有关董事承担违法分配责任的规定,便明确采用了这一方法,亦即每一董事皆应在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个人责任,该条(b)项还进一步规定,承担违法利益分配责任的董事之间以及董事与股东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在接受违法分配总额内承担责任。这主要适用于接受违法分配利益的主体,尤其是股东。这方法的采用,通常情形下都是接受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来作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接受者尤其是股东不具有主观之过错,则通常情形下皆不得要求返还,即便所接受的分配为违法性质。
3.在债权人因违法利益分配而受损的范围承担责任。这是仅从债权人角度来把握违法利益分配责任范围的做法。以债权人或股东因违法分配而实际形成的受损范围,来追究相关之责任人,意在并不必然地去追究违法利益分配的责任人,而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因损害事实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追究与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追究责任的执行标准,也许这不失为更合理的方法之一。
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追究权人
当明确了责任人以及责任人应在多大范围承担责任问题时,确定谁有权主张责任的追究,亦即谁有资格作为追究违法分配公司利益责任的权利人或主张者,便是法律应予进一步解决或落实的问题。很显然,以下三类主体皆可作为合格的追究权人:
1.公司。违法分配公司的利益,首先损及的是公司对其资产独立拥有的法律权利。身为公司,应有义务维护自身资产的独立及完整,并以此维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其它主体对公司资产或利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公司当然具有也应当履行对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权。
2.债权人。这一类主体作为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追究权人,显然能为人们理解并接受。世界各国诸多分配准则的设定,所围绕的中心之一,便是如何为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利益分配过程中提供最低或足够的法律保护。当债权人认为公司的利益分配,违反法定的分配准则、或者其公司章程之规定、或者债权人与公司曾就利益分配所作的约定等,债权人足可依据法律之规定以及章程与合同等所明确的公司义务,就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责任人进行追究。
3.股东。股东之所以可以作为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追究权人,不仅因为股东享有为了公司利益而代表公司发起派生诉讼的权力,而且也因为股东自身可能由于违法分配公司利益而受到直接的损害。如不按照同股同酬原则同等对待每一个股东,这既包括未能同等保障每一股东就分配所应享有的表决权,也包括每一股东可能未被分配到同等比例的利益,当然也包括每一股东正当的利益分配请求权未能同等实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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