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二审拟修改的其他条文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1 08:26:25 326 人看过

严重超载超速拟纳入危险驾驶罪

原草案第七条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了修改。在上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增加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时,增加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反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是犯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应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除增加上述规定外,还对草案作如下补充:一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者危险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二是完善偷越国(边)境的有关规定,对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不判死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有的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刑法上述规定对这种情形规定绝对死刑的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没有余地,不能适应各类案件的复杂情况,有的案件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除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外,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的,也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规定相应的刑罚。

法律委员会经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规定修改为: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邪教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提到无期

草案对刑法第三百条作了修改。有的部门提出,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建议提高该罪的刑罚,并建议明确利用邪教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有关会道门、邪教组织犯罪的规定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草案将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增加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对利用邪教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同时,增加规定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刑拟维持取消9个犯罪死刑规定

在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中央政法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等反复研究,认为草案取消9个犯罪的死刑的规定是适宜的。今后可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适时对刑罚作出调整。据此,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

草案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提出,对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两个军职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运输毒品罪等。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是与中央各政法机关反复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同时,为防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事先作了慎重评估,对其中一些严重犯罪,取消死刑后,在法律上还留有从严处罚的余地,如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仍保留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放射性物质犯罪的死刑;取消了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并造成人身伤亡犯罪的死刑,仍保留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司法实践中如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暴力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确需判处极刑的,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刑法现有规定判处。其他取消死刑的罪名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安排,不会出现轻纵犯罪的情形。

此外,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对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论证,考虑到有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暂未列入本草案。

刑法修正案九虐童罪的修改

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虐待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修改来看,其改变了原先全部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模式,将“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排除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在被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由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这种对于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其中包括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疗养机构(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员和机构。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的修改还包括明确规定了构成虐待罪和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理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只是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第一款有效。而不适用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涉及对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及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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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案九对223的修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该条的修改是将杀害被绑架人或者致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改成了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相对确定的法定刑。r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