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3 21:33:12 288 人看过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追加被执行人需要另行立案吗

追加被执行人不需要另行立案。

恢复执行再加,前提是符合恢复条件。如果是公安已经作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遵守。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只能是,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结案,民事部分因为当事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刑事判决书为证据来审理民事部分。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

2、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3、审查、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

二、诈骗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受理。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至102条都规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判决以前都有权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问题就出在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诈骗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种情况属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比如,像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物品损害的,可以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食宿、物品损害价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法律的规定并不科学,诈骗案等经济犯罪案件,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务是经过如下程序:第一,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察、预审、提起公诉前的阶段进行追赃;第二,在法院立案后法院审理前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再另行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能赔偿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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