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本地商品房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商品房购房款已全额付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合同中载明房屋使用方式为非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类用途房屋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购买本地二手房
(1)昌吉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档资料原件,包括:《昌吉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转让合同书;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注意事项:
买方还应在昌吉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调取以下资料:《昌吉市房产权属申请表(转移登记)、原《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昌吉市房产转让合同书。
3、购买集资建房(统建房)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或分中心备案所需资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集资建房(统建房)单位在中心备案后职工批量办理贷款所需资料:
(1)单位与个人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本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5、本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6、集资建房(统建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集资购房协议或《统建房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7、购买拍卖类住房
(1)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2)《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4)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8、购买房改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2)补33%产权需提供《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及原《67%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售房账户证明(原件)。
购买铁路系统房改房提供:铁路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
9、建造自住住房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2)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3)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0、翻建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原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6)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1、大修自住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2)昌吉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复印件);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复印件);
(4)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2、购买异地商品房
(1)经购房所在地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售房账号(原件);
(2)已支付购、建房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13、异地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14、购买异地二手房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客户回单(原件)。
15、异地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房产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已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5)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原件);
(6)银行贷款余额单(原件)。
16、抵押物置换业务
(1)《抵押物置换申请表;
(2)作为抵押物置换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抵押物置换业务是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还款期间出现的抵押物变更业务,借款人准备办理抵押物置换的资料内不需提供贷款必备资料。
(2)借款人以房产抵押形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后期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置换业务时,原则上只允许借款人用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此规定限制)申请置换抵押物时,需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的8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
(3)使用非贷款所购房置换抵押物业务时,根据抵押物修建年限区分抵押价值。1、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下(含15年)的,评估价值的7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2、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评估价值的60%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发放金额;3、房龄在30年以上的房屋不予作为置换抵押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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