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施行至今二十余年,该法一直未进行修改。期间行政诉讼实践及理论都有了较大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
我们认为,应当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修改:
一是专章规定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并不完善,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十分有限,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建议在分则中用专章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具体程序,包括:扩大监督范围,不仅监督生效判决,还应监督执行活动以及审判人员的执法行为;扩大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在履行对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中的调查权;设立检察机关对重大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公诉制度;
二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则上应当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都纳入;
三是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建议将司法解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变为法定标准;
四是延长行政诉讼原告起诉的期限。将起诉期限延长到6个月;
五是拓展判决的类型。《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四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建议新增禁止令判决,用于禁止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为;
六是确立行政调解制度。应当在立法中规定行政调解制度;
七是确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八是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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