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不适用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08:34:47 189 人看过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

一、紧急避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时间要是在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不能是在危险过后才采取措施的。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而不能说去做一些和避开危险无关的事,这种情况就不能算是紧急避险了。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还有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损害的利益等于所保全的利益。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什么叫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即危险的现实性;第二,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即微信具有紧迫性;第三,意思条件:针对行为人的避险意思,即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紧急避险;第四,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性手段;第五,限度条件: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原则上,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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