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规定是几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16:35:37 69 人看过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规定是几天

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作出决定的期间是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和条件有哪些

(一)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规定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三)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所以如果是想要申请强制变更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被告本人,以及这两种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们请的辩护人,才有资格为他们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并且他们申请之后还要等公检法机关进行审查,审批之后会在三天之内给出具体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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