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行政诉讼时效怎样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7:51:02 423 人看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是什么?

(一)异议登记的两个条件

1、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

1、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应办理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二、房屋产权异议登记流程怎么走?

办理房屋产权异议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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