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保险合同是附合同,或格式合同,保险人往往事先打印合同条款。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对保险合同争议条款作出公平合理、准确适当的解释。既要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益,又要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原则上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保险合同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应当采用相反的解释。保险合同对保险人不利的原因是保险合同已基本形成格式。但是,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制定的,很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提出的条款。此外,保险合同的格式也实现了合同条款的专业化。保险合同中使用的术语一般人无法理解,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各国都采取了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原则。
针对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只有当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其他解释原则不能正确使用时,才适用。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如下:
1。字面解释原则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共同字面含义,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的,解释应当一致,专用术语应当按照行业的一般含义解释。意思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原则。一般来说,这一原则只能适用于保险合同含义不明确、用语不准确、用语混乱、含糊不清的情形。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根据保险合同文本、合同背景和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推断。根据国际惯例,在解释单方起草的合同时,应当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大多数保险合同条款是由保险人起草的,当保险条款的含义不明确时,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解释。但是,这种解释应该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另外,以保险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条款因含义不明发生争议的,不是保险人的过错,其不利后果不能由保险人单独承担。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条款统一的规范化文本,但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往往就各种条款的变更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大多以批注、附加条款、背书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当修改内容与原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批注优于正文、正文优于正文、书面优于印刷、附加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内容遗漏或者不完整的情况下,借助商业惯例、国际惯例和公平原则,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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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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