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7:41:45 107 人看过

符合以下条件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扰乱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2、实施了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

4、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一、顶罪构成什么罪

顶罪构成包庇罪,是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其犯罪事实,或者帮助其消灭犯罪,隐匿、毁灭犯罪证据,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行为。

(一)、包庇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一般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实施窝藏或者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使司法机关无法或者难以发现犯罪人,因此,包庇人除了给犯罪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外,同时还会向犯罪人通报追捕的信息等行为;

3、包庇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包庇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犯罪人,仍然实施窝藏、包庇等行为。

综上所述,顶罪构成包庇罪,是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包庇其犯罪事实,或者帮助其消灭犯罪,隐匿、毁灭犯罪证据,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行为。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刑标准如下:

1、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另外,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要件。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的犯罪情形如下: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总之,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三、偷渡越国罪的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

海关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事先通谋,故意使走私行为得逞,其实质上是海关人员和走私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分工不同,故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事先有无通谋”是区分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事前已相互通谋并互相勾结实施走私行为的,则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二)放纵走私过程中的受贿行为的性质界定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在放纵走私过程中,收受或者索取走私人财物,但并无走私之共同故意和行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但另有人认为,这属于牵连问题,应该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刑罚较重的罪来定罪处罚。理由是收受或索取走私人财物这一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放纵走私,也就是说收受或索取贿赂是放纵走私的一个客观要件,所以,对放纵走私的这一客观行为只能作出一次评价,而不能作出重复评价。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走私行为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两罪主要区别在于: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不仅包括海关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后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四)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处理,以罚代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实质上也是一种“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犯罪行为。但其与本罪的“放纵走私”又有一定的不同。本罪的“放纵”行为是对走私行为不作任何处理,而后罪的“放纵”行为,则可能是行政执法人对走私行为的降格处理,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等,从社会危害性上讲,比本罪的“放纵”行为要轻一些。因而在实践中,应当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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