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6:00 468 人看过

(1997年6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

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

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

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

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

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

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

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

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

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

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

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

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

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

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

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

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

税区,应当依法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

理。

第三章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

的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

资和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经海关查

验后放行。

前款货物或者物品,已经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的,已纳税款

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

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

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

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

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第十八条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

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章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区内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所需料、件进出保税区备案

手续。

第二十条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

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

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

非保锐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

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

价值申报个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三条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

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二)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三)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期限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

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

手续;

(四)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加工的,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委托

加工料、件的备案手续,委托加工的料、件及产品应当与区内企业的料,

件及产品分别建立账册并分别使用。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非保税区企

业,并由区内加工企业向海关销案。

第二十四条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

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第六章对进出保税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

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六条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持保税区主管机

关批准的证件连同运输工具的名称、数量、牌照号码及驾驶员姓名等清单

,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到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

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

件生产的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情节严

重的,海关可以取消区内企业在海关的注册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备案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关监管相关文章
  • 【海关监管车】转关海关监管车
    转关海关监管车转关:转关是指一票货物从启运国,运往目的国时,在航运中转过程中,需要入境到另一个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转关,转关一般当地的航运公司来安排操作,具体的转关程序,因国别的不同,相关的转关程序也就不同1、提前报关转关提前报关方式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是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的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方式。2、直转转关进口直转转关是指进境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转关。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境货物在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报关后,在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出口转关。3、中转转关中转方式是指在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转关进口就是将货物从一个关区转到另一个关区,分为直接转
    2023-06-06
    268人看过
  • 【海关监管车】海关监管运输,
    海关监管运输,上海崴立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重大件设备运输以及精密设备气垫车运输企业,成立于2005年年初,并取得了上海市道路运输协会颁发的重大件运输资质,通过了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企业认证。公司注册资金1008万,固定资产1500余万元。是华东地区的大型运输企业之一。公司现有员工45人,其中经营管理人员10人,专业技工10人,各种熟练技术工25人。所有从业人员均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具有丰富的重大件设备,精密半导体设备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水路联运、综合运输经验,配置有桥梁、起重、机械工程师以及物流方案制作、装卸固定、安全运行、保险处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目前公司拥有陆路运输车辆30余台,总吨位1000余吨。各类型重型牵引车多台,自拥有各类低平板〈高度0.3米﹣﹣﹣﹣﹣﹣0.9米〉,框架板、液压轴线板,专业承揽全国各地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设备的长途运输业务〈可承载30﹣﹣﹣﹣
    2023-06-06
    397人看过
  • 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贯彻依律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第三条海关征税管理,应作到制度严密,单证齐全,交接清楚,事事有专人负责,重要环节有专人复核,部门领导把关,事后定期复查,努力做到差错不出门,不漏税,不多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第二章征税第五条海关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六个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第六条审单时应做到全面审核,重点突出。对于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核实。对于某些货物,除核查随附发票外,必要时应查阅合同。第七条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及按规格区分不同税
    2023-06-05
    240人看过
  •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作用和不足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批准设立保税区至今,类别齐全的、遍布全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实现对外贸易依存度达60%以上,推动GDP快速增长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为:其一,使我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向出口加工区集聚,便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电子账册管理,使货物进出口通关更加便利,以降低其通关成本;同时,在全封闭的区域内,对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有区域内的宽松环境,对出口加工业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其二,充分利用我国劳动力和场地成本较低的优势,吸引跨国公司将全球配送中心设置在保税物流中心和园区,发展和带动我国的国际物流产业,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其三,保税港区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重庆建设新欧亚大陆桥枢纽具有重要作用。珠澳跨境工业区为我国与周边国家建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是积极的探索。当然,我们也应看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还存在一
    2023-06-06
    378人看过
  • 【海关监管】海关监管条件的含义
    海关监管条件A(入境货物通关单)一、含义及特点入境货物通关单是国家对实施进境检验疫的货物许可进境的证明。二、适应范围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境检验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三、写作提示1.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另文下达)范围内的进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2.美国、日本输华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疫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3.对进口(包括过境、转口、转动方式入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性生物制品,海关要严格凭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通关单》验
    2023-06-06
    436人看过
  • 【海关监管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的监管条件
    海关监管仓库的监管条件(一)海关监管仓库应与国内货库隔离;进口、出口监管仓库必须分开。严禁国际、国内货物及进口、出口货物混装混放。(二)为保证各种特殊物品的存放条件,海关监管仓库中应设立冷库、危险品库和贵重物品库。(三)海关监管仓库应具有拆、装、卸货物的各种设备和工具。(四)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和安全设施。(五)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场所和扣留物品仓库;提供必要的办公及通讯设备、查验工具。(六)海关监管仓库须指定专职保管员负责,保管员情况应交海关备案。监管仓库应具有一整套严谨的、符合海关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仓库帐册,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具备随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的条件。联网后仓库同时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运单和计算机传输的放行指令办理提货手续。
    2023-06-06
    220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监管... 更多>

    #海关监管
    相关咨询
    • 我国海关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0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5
      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 (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0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一)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二)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
    • 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1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 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9
      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结关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