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户名变更书面怎么写
承租人户名变更书面申请需要依据一定的内容结构来加以撰写,大概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需要述说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有几人同住、户籍地、实际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变更的事项;
2、变更前的户名、房屋信息。此部分注意写现在的房屋信息,现在的承租人户名;
3、变更后的户名、房屋信息。此部分注意写申请变更后的房屋信息,申请变更后的承租人户名;
4、申请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此部分主要是写申请人申请变更的理由,为什么要变更,以及申请变更的相关依据;
5、结尾。此部分总结请求,写清递交的申请机关,以及申请日期。
应当按照以上的内容结构来撰写申请书,并且保证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承租人户名变更的申请条件
并不是承租人可以随意申请变更户名,要申请变更户名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如下:
1、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2、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3、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4、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只有满足了以上条件之一,承租人才可书面申请变更承租人户名。
三、承租人的继续租赁权和优先承租权
如果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很明显法律充分保护并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人以及同居人继续租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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