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清理取缔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41:56 164 人看过

关于联合开展清理取缔

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联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非法办学机构(班)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审批和管理,加大查处非法、违规办学行为力度

依据《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在依法审批办学机构的同时,对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行政执法、公安及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其审批范围招收学员的;

3.利用危房作校舍(教学用房)或者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办学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5.擅自在居民区内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举办各类非法办学机构的;

6.在职教师举办非法补习班或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

7.在查处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办学广告(简章)审查备案,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给予查处:

1.凡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2.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3.擅自在街道、路边等影响市容的地方张贴小广告,摆摊设点招生,设置各种招生条幅及散发招生宣传单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将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抓好对非法办学机构(班)的专项治理,务必取得成效。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市)的专项治理进行检查督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7: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损失相关文章
  •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文号:国知发管字〔2000〕第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厅)、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UL标志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贴有这种标志的产品,等于获得了安全质量信誉卡,容易被消费者接受,因此,UL标志是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一个通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经核准UL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UL标志的特殊作用,自1993年起,国内的一些单位开始假冒UL标志,有关假冒案件不断发生,假冒势头愈演愈烈。由于劣质假冒产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信誉和出口,侵犯了经UL注册的国内4000多家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了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信誉
    2023-04-23
    106人看过
  • 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UL打假执法活动。二、由各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打击假冒UL标志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严厉打击侵犯UL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UL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非法印制或者买卖UL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故意为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五)其他给UL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四、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打假工
    2023-04-23
    63人看过
  •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于2007年7月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一、全面排查,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要对全国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
    2023-04-24
    139人看过
  • 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实现了“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费项目和滥花乱支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奠定管理基础”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1997年要继续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为了深化工作,巩固成果,切实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重点抽查与惩治违纪、抓建制与促整改同时并举的方式进行,继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
    2023-04-24
    11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合肥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市容、工商、交通、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专项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机动车辆清洗站(点)。新建、改建、扩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专项规划要求,并到市市政管理
    2023-04-23
    252人看过
  • 关于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贯彻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问题,我局决定自6月20日起至8月底在全国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整治重点本次整治要以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集中查处套牌假牌、挪用号牌、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本地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把握违法行为发生和分布的规律特点,合理设置查缉卡点,科学调整勤务部署,加强重点时段的警力部署,提高整治工作的有效性。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力争套牌假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因车辆被套牌产生的群众报警和投诉数量明显减少,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二、落实工作措施(一)广泛开展宣传。要充
    2023-04-23
    313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财产损失
    相关咨询
    • 关于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2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 非法金融机构与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有?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6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从事一些非法的银行类业务、非法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等。2018年使用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依然适用1998年发布的,没有进行修改,也就是没有新的主要内容。您主修金融相关的专业,现在工作了,依然可以适用之前适用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0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并予以公告。
    • 怎么知道是不是合法专利代理机构?有不有合法专利代理机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7
      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代理机构查询公示中找得到的,有专门的机构代码,有执业区域。如果查不到,或者不在公示规定的执业区域办公执业,都是非法的。现在郴州只有一个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
    • 关于补课机构和办学机构的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5
      《办法》践行了“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突出了绩效与预算并行,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措施的有效性、管理的规范性。《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经费管理职责更加清晰。明确了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职责以及保障规范运行措施,将原来由院校直接向教育部进行申报改为由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