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清理取缔
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联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非法办学机构(班)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审批和管理,加大查处非法、违规办学行为力度
依据《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在依法审批办学机构的同时,对民办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行政执法、公安及工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其审批范围招收学员的;
3.利用危房作校舍(教学用房)或者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办学机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5.擅自在居民区内自有住宅或租用住宅举办各类非法办学机构的;
6.在职教师举办非法补习班或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
7.在查处行动中,妨碍执行公务的。
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办学广告(简章)审查备案,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有下列行为的,由教育、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法给予查处:
1.凡未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2.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班),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
3.擅自在街道、路边等影响市容的地方张贴小广告,摆摊设点招生,设置各种招生条幅及散发招生宣传单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务将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抓好对非法办学机构(班)的专项治理,务必取得成效。市有关部门将对各区、县(市)的专项治理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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