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商务部获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获原则通过。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长期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所指派家庭服务员道德品性、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同时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家政服务合同(三)
411人看过
-
《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新政策即将出台
323人看过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出台中介行业或加速整合
385人看过
-
邢台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102人看过
-
家政服务合同
189人看过
-
三八家务服务合同
346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国家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2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0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0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