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00:24 34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吉国税发[1999]2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8月5日国税函[1999]5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国税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啤酒和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有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
    2023-06-07
    213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国税发[2003]12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铂金首饰消费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和要求执行:一、铂金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铂金首饰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业务。二、从事铂金首饰销售、或兼营其他货物销售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铂金首饰零售业务的销售额。三、纳税人从事的铂金首饰零售业务,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国税[1996]573号)的规定要求,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
    2023-06-07
    205人看过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3]12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各基层国税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铂金制品生产、零售单位,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开具使用《金银首饰消费税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正确划分批发与零售,依率计征消费税。鉴于人民银行目前不再核发经营金银业务《核准登记证》,故在办理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时,暂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办理。二、铂金首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后,各经营单位凡不能分别核算应税与非应税饰品销售额的,一律全额计征消费税;铂金批发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取得《金银首饰消费税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一律
    2023-06-07
    488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6]4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2023-06-07
    309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4]322号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十月九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我省盐城联孚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溶剂油、液蜡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对非标油品界定的问题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以下简称注释)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方面适用的有关汽油、柴油的质量标准是: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凡是达不到以上质量标准的均为非标油品。对于非标油品是否征税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二、关于对联孚石化公司产品是否征税
    2023-06-07
    8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8-11生效日期:2000-08-11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发[2000]153号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一)卷烟产地零售价格、卷烟出厂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市、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局)负责。(二)外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在省会城市销售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三)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和省外其他地区而本地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其零售价格信息的采集工作由销地所属地区市、地局和省局负责。(四)市、地局选择的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一经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并报省局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
    2023-05-05
    19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6
      1.一般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①、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比例*所得税的税率。 ②、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按利润计算缴纳所得税,计算公式: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的税率。 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因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
    • 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规定契税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0
      1.关于契税交税比例,《契税条例》是这样规定的:“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计算方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偷税漏税了怎么办?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