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拆迁补偿协议几年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1 21:36:53 440 人看过

一、我国拆迁补偿协议几年失效

拆迁补偿协议签了有时效,时效是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当事人应在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拆迁补偿低拒绝签字后应该怎么办?

1、拆迁补偿低拒绝签字后,可以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协商补偿事宜。

在发现房屋拆迁的合同里面,对于补偿的价格太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拒绝签字的,一般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申请查看征地拆迁的公告,如果发现拆迁的条款中补偿太低,可以和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协商补偿事宜,但是现实生活中协商补偿很难达成。

2、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主动出击

在征拆事件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自身实力偏弱等原因,被征收方在整个过程中都是稍显被动的。于是拒绝了签字协议之后,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在那等着征收方的下一步动作,坐以待毙。

大家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主动出击,这个主动不是说让大家去和征收方协商补偿问题,而是要充分的寻找证据已构成自己与对方对抗的底气,这样才能成为博弈的胜利者。

具体可以这么做,灵活的运用信息公开以搜寻证据。

又或者是找律师,征拆领域的律师能专业的帮助大家准确的、快速的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等证据准备充分之后,针对这些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得到合理公正的结果。

这种做法可以达到一个给征收方施加压力的目的,因而此时征收方往往会主动的找被征收人进行协商谈判,而在律师的帮助与把关下,被征收人争取到合理补偿的可能性极大。

(2)申请信息公开

当征地拆迁发生在自己身上时,申请信息公开是极为必要的事情。申请信息公开,有助于充分的缩小双方的信息差距,也有利于被征收方充分的监督征收方进行征拆工作,使得被征收方能够占据一定的主动地位。重要的是,大家在打拆迁官司时,许多的证据材料都需要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大家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高效的完成这一过程。

实际操作中,很多被征收方不愿意去进行申请信息公开这一操作,因为怕对方不搭理自己,白忙活一场。事实上,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必须性以及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申请信息公开应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大家要善于利用。

(3)保持警惕心

被拆迁方要是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件,其实有可能是征拆方设下的陷阱,被拆迁方的房屋莫名其妙被认定为是违建,这时大家务必要及时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要是对这些文件都置之不理,很有可能将只能拿到低补偿甚至是无补偿。

追求合理的补偿,是每个被征收人最基本的诉求,当遇到不平等对待时,一定不要委曲求全。

三、房屋拆迁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

1、房屋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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