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与投诉的有什么不同
1、内涵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实践中,举报人举报要有明确的被举报的用人单位,并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违法行为事实等。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的行为。实践中,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主体不同
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其举报事项与本人的利益可以没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的联系。
劳动保障监察的投诉主体,一般必须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其所投诉事项必须涉及自己的利益,即投诉人本人就是权益被侵害人。
3、处理适用原则不同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形式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投诉则要求投诉人本人持合法身份证明,特殊情况下(如本人因病无法亲自投诉),允许其委托亲属等代为递交投诉书。对符合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予以立案。由于投诉人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其本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可能无法隐藏投诉人信息,因此不适用举报制度中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则。
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投诉要件的投诉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常作为举报件处理。
4、可诉性范围不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举报所做的处理,如举报人未主动提出告知需求,一般情况下可不作答复。由于违法行为一般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举报人也就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举报不具备可诉性。
关于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该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即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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