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54:37 186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

(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

(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职权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主动听取农民群众和民主理财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向委派其进行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审计报告在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并向农民群众公布。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殊情况下,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按月或按季进行经常、全面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应当在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明确,分别按规定上缴国家,或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人员,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给予处分,或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对经济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向作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对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可接受委托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提供审计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0: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文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获得收入
    根据《意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转股量化。在明确集体产权归属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转化为有望给成员带来效益的资产,建立以资产核验、资产量化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合作社,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入分配工商部门应当登记注册,以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成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股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股份合作社按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份,扶贫股份收入分配给自主创收能力较弱的贫困户,特别是残疾户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股息收入。《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入分配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出让、入股所得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拨给贫困户;出让、转出所得的公益金可以作为其他经营主体的股份,允许集体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在贫困地区水电、风电、矿
    2023-05-08
    21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告
    农业部关于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大陆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台湾地区育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使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向大陆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及相关事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台湾地区的品种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品种权及相关事务申请的,应当委托在大陆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第四条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日期应当使用公历,但证明文件除外。第五条在2010年9月12日(含当日)后,申请人自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大陆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申请人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大陆的申请日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审批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未依照本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
    2023-06-05
    336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获得收入
    根据《意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转股量化。在明确集体产权归属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转化为有望给成员带来效益的资产,建立以资产核验、资产量化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合作社,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入分配工商部门应当登记注册,以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成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股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股份合作社按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份,扶贫股份收入分配给自主创收能力较弱的贫困户,特别是残疾户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股息收入。《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入分配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出让、入股所得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拨给贫困户;出让、转出所得的公益金可以作为其他经营主体的股份,允许集体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在贫困地区水电、风电、矿
    2023-05-07
    267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律师补充:判断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除了考虑上述户籍加是否长期生产生活或者是否以本集体成员权益为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外,实践中还要结合是否在本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宜只将户籍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成员与集体的经济生活联系、是否依赖本村成员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是否拥有当
    2023-05-07
    320人看过
  •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一、总则(一)为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从事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一定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2023-04-27
    200人看过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什么意思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什么意思在金融紧缩期和公司处于信任危机边缘时,购股权证给予投资者的一种补偿,鼓励投资者购买本公司的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是,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为普通股并不增加公司资本量,而认股权证被使用时,原有发行的公司债并未收回,因此可增加流入公司的资金。二、非报酬性购股权证是什么1发放对象是所有符合规定雇佣条件的全日制职工;2.符合购股权证发放条件的每一位职工能够购买数量相等的股份或按其工资比倒取得购股权证;3.购股权证的行使期限合理;4.规定的认购价与市价间的差额不得大于允许向公众提供的折价f最高不超过15%)。当上述4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时,该购股权证被认为是报酬性的,即认为公司向其职工提供了超过他们工资的劳动报酬。三、企业如何利用购股权证筹集资金1.建立健全股票交易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股票市场,提高股票市场的效率,避免公司管理层操纵股票价格,使股价能真实反映出公司未来的
    2023-04-16
    500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 更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能否要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5
      如你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8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职责,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运动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它是一个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农民自愿联合,将各自的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按劳分配。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20
      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5、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怎样规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5
      1、民法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什么 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果实的经济组织形式。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一些农民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社区或突破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