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具有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再现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实施者刑事责任的特性。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的主观特性,以及追诉程序对犯罪事实认定的渐进性,决定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错误带有某种程度的必然性,刑事诉讼程序的动态平衡也随之被打破。这决定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或者补救的必要性,刑事赔偿正是以其特有的方式发挥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功能。
一、刑事赔偿是以对受害人进行物质补偿或者精神安抚的方式,对诉讼程序中的错误决定或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
无论是制度设计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无法对失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进行救济,而应当从刑事诉讼程序外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刑事赔偿正是特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国家赔偿的方式,对合法权益遭受侦查、检察、审判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物质赔偿或者精神安抚,实现对刑事追诉程序中的侵权损害的补救功能,使失衡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价值上得以弥补。
从刑事赔偿的构成要素看,能够获得刑事赔偿的主体只能是被刑事司法机关错误追诉的被追诉人,包括人身自由权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受到侵害的,生命健康权因司法人员违法适用武器、警械遭受侵害的,以及财产权因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遭受侵害的情形等。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刑事赔偿是以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的方式向受害人给予补救的。这些方式要么体现的是物质上的补偿,要么彰显的是精神上的安抚,刑事赔偿也正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达到对已经终结的刑事追诉程序的救济功能。
刑事诉讼程序因为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使其动态平衡被打破,故对刑事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进行了救济。刑事赔偿表象上是对遭受侵害的公民个体权利的补救,实质上就实现了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合理的补救,也表明对刑事诉讼中粗暴践踏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法律价值上的否定,使扭曲了的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得以补充和彰现。
二、刑事赔偿是以国家名义对刑事诉讼中被侵害的法益进行的救济
刑事诉讼是特定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刑事诉讼中发生的各种侵害被追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国家刑事司法权力不规范运作造成的。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对特定案件具有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为,是代表国家为实现刑罚权而实施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根据谁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刑事诉讼动态平衡进行救济的主体应当是国家。
国家既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积极结果承担责任,也应当对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消极后果承担责任。
刑事赔偿制度正是国家向刑事诉讼程序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被追诉人承担赔偿和补救责任的机制。通过向受害人履行刑事赔偿责任,尽可能地使被追诉者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到原本状态,努力使打破了的刑事诉讼动态平衡状态得以弥补,体现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
刑事赔偿实现的公正价值,与刑事诉讼实现的价值目标相比,尽管是滞后的,但决不是徒劳的。刑事赔偿制度的存在,可能使刑事诉讼中没有兑现的价值目标得以间接体现。没有刑事赔偿制度,刑事追诉程序中一旦发生侵权或者错误的司法决定,通过刑事追诉中的再审程序只能使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但对已经造成的被追诉人权益受侵害的事实,从制度设计和救济规范化的角度则无法得到弥补,刑事诉讼要达到的程序正义及其他价值目标,在实践中就要打折扣。
当然,刑事赔偿制度的存在并不会产生纵容刑事司法人员随意行使职权,不会因国家替代追诉人员承担错误追诉或者错误决定的侵权损害责任,就使追诉人员降低执法标准。对因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权利损害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国家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即国家通过刑事赔偿制度对刑事诉讼进行救济的同时,还通过落实责任人员的追偿责任,迫使刑事追诉人员提高公正意识,避免发生各种侵权行为,尽量维护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保证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随追诉程序的终结而得以实现。
三、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的救济贯穿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强制措施的适用,法院裁判的形成,都需要证据予以支撑。刑事诉讼的各环节,如果证据收集或者采信标准把握不准,就会导致错误的决定或者错误的司法行为。
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诉讼的动态平衡可能因任意环节出现侵权行为而被打破。从刑事赔偿的范围和事由,以及刑事赔偿对刑事诉讼的影响看,刑事赔偿牵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强制措施的错误运用,侦查中违法适用武器、警械侵犯被追诉人的健康权,违法扣押、追缴被追诉人的财产侵犯其财产权,还是法院错误的裁判以及刑罚执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都在刑事赔偿的范围之内。
从刑事赔偿涉及的事由和特点看,无论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只要发生侵害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有证据证实或者经依法确认的,都可由国家向受害人给予赔偿和安抚,而无论哪种情形的赔偿,都是通过向受害人承担物质赔偿或者精神安抚的形式,实现对刑事诉讼程序完整性破坏的事后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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