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2 14:21:28 346 人看过

执行措施是执行行为的核心。目前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有扣留、提取、冻结、查封、评估、拍卖、强制搬迁、罚款、拘留等,面对当今各种繁杂多样的执行案件,这些措施因存在强制力较弱且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等弊端和缺陷,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各法院自行制定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如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公开执行听证、执行审计、准许调查权等。由于社会环境、法律水平、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差异,取得的效果大不相同,加之在全国范围内未统一规范,有的执行措施往往难以实施。因此,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应总结各地经验,增加和完善一些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

1.执行令制度。取消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规定,改为受理执行案件后,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令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命令,规定被执行主体必须按此令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执行令较执行通知书更具有法律威严性。

2.赋予当事人调查权。除对法院调查权作出明确规定外,应赋予申请人必要的调查权。在法院严格审查下,确立申请人必要的调查权制度,可充分调动申请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3.对提供执行线索的予以奖励。在执行中案外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根据此线索执行兑现的,可按执行兑现标的制定合理的比例,奖励线索提供者。该项措施有利于发动群众,对力克执行难有积极作用。

4.建立公告制度。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告被执行主体基本情况、所欠债务、诚信度,对其形成强大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5.建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复议制度。执行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复议制度是执行措施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由于执行权力很大、可操作空间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一经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极易发生问题,故应规范听证、复议制度,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6.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必要时,执行法院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上一级法院可自行执行,也可交下级法院执行,并规定执行期限。同级法院间,可交叉执行。建立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缓执行工作阻力和压力。

7.建立公平合理的执行分配制度。执行中如何分配,争议很大,问题也较多。现行的执行分配没有统一的规定,如有的法院因怕引发社会不稳定,而忽视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引起申请人的强烈不满。建立执行分配制度,应从公平、合理,保护弱群体和维护法律尊严多方加以考虑。既要制定大的原则,又要对参与分配的权利范围、顺序和比例等问题加以具体规定,使其切实可行,有利于化解执行工作中的社会矛盾。

8.建立被执行人劳务抵债制度。被执行主体以劳务抵债,需要思考由谁监督、劳务的时间、劳务的费用如何计算以及从事何种劳务等问题,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由债务人定期或定时做一些社会性、公益性的劳务,国家给其一定报酬,并以该报酬抵偿债务。

9.限制被执行主体消费的措施。该项措施对被执行主体为自然人的相对容易实施,而对被执行主体为非自然人的,实施有相当难度,而且这一制度的建立只有在全国消费必需使用银行卡结算时才能真正起作用,比如如何限制就是一个难题。但建立这一制度,会有相当积极的作用,如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国、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就起到良好的效果。

此处,还可增设强制扭送债务人到庭、强制审计、强制财产申报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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