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机动车辆转手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否承担责任?10月13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此作出否定回答:原告马某、马某某被肇事车撞伤致残,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9528.7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0000元,其余69528.79元,由实际车主曹某承担80%,即55623.03元;驳回二原告要求原车主固始县广播电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7年3月4日16时许,城关市民曹某雇佣的司机梅某驾驶曹某豫S43160依维柯客车在县城成功大道行驶时,与固始县城郊乡大棚村农民马某驾驶的豫SV6268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某及乘坐人马某某受伤。该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梅某负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马某、马某某均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还查明,豫S43160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固始县广播电视局。该车于2005年8月9日由该局转卖给张某,张某又于2006年1月4日转卖给曹某。两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于2006年11月27日由曹某在信阳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金额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驾驶肇事车与马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梅某负主要责任。由于梅某系实际车主曹某的雇员,依法应由曹某承担赔偿责任。曹某于保险期内投保了交强险,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固始县广播电视局虽为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但因该车已经两次转卖,由曹某实际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故固始县广播电视局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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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伤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费用通常由肇事者或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害者或其家属,以弥补其因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包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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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原车主要担责吗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5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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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肇事者不是车主谁承担责任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8如果是借用、租赁车辆的,则由肇事者自己负责,出借人存在过错的,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肇事者执行单位职责过程中出事故的,则由单位承担责任。如果是买卖但尚未过户的车辆出事故的,则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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