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是用来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社会秩序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既是人类各种社会行为规范实践的过程,又是实践的结果。
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也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每一个人都被置于一种确定的社会地位,各成员及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二是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三是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和无序的现象,但把它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是一种社会秩序。在原始社会,社会秩序是通过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全体成员自愿维护。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秩序则主要是凭借国家权力,通过强制的手段得以维护。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到了社会秩序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就表示社会的有序状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巩固,“乱”则表示社会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的无序状态。在西方.16世纪英国哲学家霍*斯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社会秩序的起源:独立的人为摆脱“各自为战”的混乱状态,相互缔结契约,形成社会秩序。社会学创立之初,社会秩序就是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孔-德也是用一生的时间在寻求走出混乱而建立秩序的途径。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与民主、自由、公正、效率等,成为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秩序甚至是更基本的价值。亨*顿认为:“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重建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很显然,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由此可见,建立良好的秩序,历来而且将永远是任何社会的人们都力图要达到的目标。
一个秩序良好的理想社会应该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并能够充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生存的理念,是人类共同向往的生活状态和美好模式。作为社会秩序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治安秩序,在当今中国社会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和职责,公安机关作为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需要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安居乐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要件。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义不容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责无旁贷。为此,周*康同志提出了要大力加强公安机关“四个能力”的建设,即提高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处置突发事件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四个能力。治安秩序管理作为“四个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和标志,只有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秩序和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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