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可分为一般采购程序和特殊采购程序。一般采购程序是指在无特殊情况下,采购方采购高于特定金额标准的货物、项目和服务时应采用的程序,在特殊情况下,经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申请。特殊采购程序包括招标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询价采购程序等。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程序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从编制采购预算和发布采购目录开始,通过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应用不同的具体采购程序,最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违反《采购程序法》的规定,将产生无效中标等法律后果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并规定了不同的程序。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包括:①开标前公布投标底价;②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的谈判;③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买方协商;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后,未与中标或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⑤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开标前披露底价的法律责任
底价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或政府采购机构通常以基准价作为衡量投标价格的基准,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将被拒绝。因此,投标底价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泄露基本投标价格将导致投标失败。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披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与招标有关的信息。招标人有底价的,底价必须保密”。因此,如果在开标前泄露了投标底价,买方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承担法律责任。中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披露标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谈判的法律责任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之间的谈判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然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法》的规定之间存在一些不一致之处。中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方和采购机构与招标供应商就一些可行方案进行谈判,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应规定应修改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3。未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文件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成功通知。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收购人变更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或者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处5%以上的罚款不得超过中标项目金额的10‰,且不得低于中标项目金额的10‰“.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与中标或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并告知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影响中标和交易结果的,应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①未确定中标和交易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如果已确定中标和中标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取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和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和中标供应商。中国《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招标”。③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方和供应商造成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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