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条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0 13:50:08 264 人看过

1、缔约权缺失:若缔约机关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其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权,或者缔约代表越权。2、合同的瑕疵:即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等。3、缔约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等。

1、缔约权缺失:若缔约机关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其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权,或者缔约代表越权。

2、同意的瑕疵:即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同意,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欺,对谈判代表贿赂,以及对一缔约国施行强迫或对谈判代表施行强迫等四种情形。

3、缔约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或缔约后与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抵触。

国 际 法 问 题

国际法并非仅能在各方均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运行。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的成功表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甚至拥有超越国家主权的强制约束力。法庭依然做出了基于当时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正义本身的判决,这说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超越国家的意愿,维护正义。因此,国际法在实践中应得到充分的应用和体现。

缔约权缺失是指缔约机关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其国内法规定的缔约权,或者缔约代表通过权同意的瑕疵。这包括缔约一方或各方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以及违反缔约各方的自由权,如对有关事实或法律认识的错误,根据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诈骗,对谈判代表贿赂,以及对一方约国施行强迫或对谈判代表施行强迫等四种情形。缔约后,这些情况与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绝对法)相抵触。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的成功表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甚至拥有超越国家主权的强制约束力。法庭依然做出了基于当时国际公约和惯例以及正义本身的判决,这说明国际法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超越国家的意愿,维护正义。因此,国际法在实践中应得到充分的应用和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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