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2 18:52:00 286 人看过

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无罪辩护,辩护人或者行为人自己有三种途径可以进行辩护:

1、证明行为人没有犯罪行为,即行为人没有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证明实际犯罪人不是行为人;

3、证明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如下:(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二、伪造公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伪造公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本罪属于行为犯,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所以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均应当立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所谓 “印章“,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而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所谓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国家机关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行为人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选择性罪名。

刑事案件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1、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行为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假广告、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经营、强迫交易、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倒卖车票船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逃避商检的行为成立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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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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