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对合同关系的限制和约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2:30:13 312 人看过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法律和合同履行一定的行为。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很容易确定。

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合作的过程中本来就会发生各种不可预知和无法弥补的事情,生活中人们也经常说规定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很多时候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变化去适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这对于各方人员来说才不至于造成其他的损失。假如说合同当中是涉及到三方人员的利益的,那三方要共同协商对合同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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