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方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08:30:12 74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组成和主席的产生方式。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主席由法院选定或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但不得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会议主席则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素 材 : 债 权 人 会 议 成 员 组 成 及 主 席 选 举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债权人会议成员组成及主席选举。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由债权人的代表组成,并且应当经人民法院的许可设立。会议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素材未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因此无法进行法律分析。

这段话描述了债权人会议的成员组成及主席选举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应当由债权人的代表组成,并且应当经人民法院的许可设立。会议主席应当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因此,这段话强调了债权人会议成员组成及主席选举的重要性,并提醒债权人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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